| 中国地方学研究联席会章程(修订) | |
| 发布日期:2026-07-26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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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地方学研究联席会(简称联席会),成立于2005年9月16日。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Local Studies(缩写为ACLS)。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全国地方学研究团体的学术联合体,履行学术团体之间联系、联络、联谊、联合及学术活动组织、信息资料交流的职能。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研究地方、挖掘文化、传承文脉、服务发展”的地方学使命,共同探讨世界中国学视野下的当代地方学研究理论与实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工作目标是联合全国各地地方学研究机构,开展学术研讨与成果分享,加强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地方学研究平台与学科建设,推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繁荣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地方学,努力探索构建地方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第二章 成员 第五条 本会只设团体成员,不设个人成员。凡以地方学与地方文化为研究领域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均可以团体单位名义提出入会申请。 第六条 成员单位可自愿退出,但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义务的,可暂停或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第七条 成员单位权利包括:使用联席会成员单位名义从事有关地方学的学术研究、交流合作、文化传播等活动;被推选担任本会职务;参加本会活动;参与本会重大事项讨论;承办或协办本会学术年会等活动;获取本会会刊、学术集刊等资料,优先在其中展示本单位学术动态和发表本单位人员研究成果;通过本会微信群等工作平台发布和展示本单位学术动态与成果信息;监督本会的运作与管理,提出工作改进意见与建议;与其他成员单位合作开展研究、项目共建等。 第八条 成员单位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学术规范;维护本会声誉和公信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平台和学科发展;提供本单位相关学术动态、研究成果、工作总结和计划等;及时更新本单位联系信息;承担本会委托的稿件推荐、评审等工作;与其他成员单位加强联系、互学互鉴。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部分成员单位组成,一般不超过10个,由成员单位协商推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义务的,可暂停或取消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资格。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会学术审议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确认成员单位的接收、暂停或取消资格,确认暂停或取消常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资格,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协商确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活动邀请人员名单等。常务委员会设常任主席单位、执行主席单位和秘书处。常任主席单位由常务委员单位协商推荐。常务委员会通过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讨论决策事项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委员单位同意,方可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常任主席单位主持。 第十条 常任主席单位可以由一个成员单位担任,也可以由两个成员单位联合担任,任期和常务委员会相同,可以连任。常任主席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本会活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出本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牵头组织成员单位申报和开展地方学课题研究、成果出版等。 第十一条 执行主席单位实行轮值制,由承办本会学术年会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单位担任当年度执行主席单位,可以连任。执行主席单位主要负责举办本会当年度学术年会,协助常任主席单位开展当年度各项工作。若常任主席单位承办本会学术年会,则当年度不设执行主席单位。 第十二条 秘书处设在常任主席单位,负责落实常务委员会及常任主席单位的工作决策和部署;接收和预审成员单位的入会申请与退出申请,并书面告知结果;预审和告知成员单位资格的暂停或取消;联络成员单位与合作单位;承担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的事务性工作;提出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活动邀请人员初步名单;起草本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编辑出版学术集刊《地方学研究》;编发会刊《地方学研究信息》和成员单位通讯录;承担组织成员单位申报和开展地方学课题研究、成果出版的事务性工作;常务委员会及常任主席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独立或合作召开一次全国地方学学术年会。会议主题由执行主席单位提出、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协商确定。会务安排等相关事宜由执行主席单位负责,并与常任主席单位协商确定。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合作组织召开亚洲地方学与地方文化研讨会等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各成员单位与本会联合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研讨会,积极参加世界中国学研究联合会等国家级学术团体和平台的活动,在自行组织国内国际学术活动时邀请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通报和交流本会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工作会议会务安排有关事宜由秘书处负责,如果安排在学术年会期间召开,则由秘书处和执行主席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本会持续组织编写出版学术集刊《地方学研究》。常任主席单位负责每年出版至少一辑;鼓励执行主席单位、其他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普通成员单位组织编写和出版;集刊连续编号,并统一开本和封面设计风格。 第十六条 本会设有会刊《地方学研究信息》(内刊),每年四期,每个季度末发布,鼓励各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可供发布的工作信息和研究成果。《地方学研究信息》每年第一期刊载本会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本会建有“中国地方学研究”和“地方学研究之友”两个分别侧重工作信息和学术信息交流的微信工作群,由常任主席单位负责运行和管理,作为本会工作信息交流和成果分享的公共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7日“2024年中国地方学研究联席会工作会议”修订,2025年11月26日“2025年中国地方学研究联席会工作会议”再次修订。2026年2月12日,联席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发布施行。 第十九条 2005年9月16日制定的《中国地方学研究联席会章程》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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